江西警察学院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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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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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教务处 发表时间:200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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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提高教师的整体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根据我校教师队伍现状,及学校今后发展方向,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考对象、原则和条件 1、全校在岗专、兼职教师(含人事代理的聘用教师)。 2、遵循“鼓励报考、计划安排和学用一致”的原则,报考专业应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为学科建设所需要,否则学习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3、政治、业务素质好,能较好地完成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 第三条 报考程序 1、由教师个人填写申请表,教学系部根据报考条件及教学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教师被录取后必须携“录取通知书”到师资科备案,其中属于学校在职委培攻读博士,和在职攻读硕士(2006年后报考的,仅限不脱产学习方式)的,与学校签订合同书,列入培养计划。未签订合同书的,学习费用自理。利用工作日参加研究生学习的,按事假办理。 第四条 报销范围及有关待遇 (一)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 1、取得学位后学校报销全部学费,到省外面授的,每年凭相关证明报销往返路费1次。 2、学习期间,除职称评定不受影响外,不脱产学习的,可减免教学工作量,工资、津贴等待遇执行在岗人员规定;脱产学习的,不转工资关系,学校每月在其工资中支付600元作为生活费,其它工资、福利待学习期满按时返校后一并发给。 3、取得学位后,享受学校有关人才优惠政策的待遇。同时,在校服务期须满8年,服务期不足8年要求调离学校的,须偿还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 (二)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 1、2005年及以前录取的,报销学费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取得学历或学位一项和学历、学位两项都取得的,分别按实际学费的80%、100%核算,核算结果低于1.5万元的,按核算后的学费报销;核算结果为1.5万元或高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报销。 2006年及以后录取的,学费全部自理。 2、学习期间,除职称评定不受影响外,不脱产学习的,工资、津贴等待遇执行在岗人员规定。 3、取得学位后,享受学校有关人才优惠政策的待遇。同时,在校服务期须满5年,服务期不足5年的须偿还学校支付的学费。 第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校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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