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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警察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试行)
新闻来源:教务处
作者:教务处 发表时间:2005-10-11
江西警察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试行)
(2005年11月1日 公布)
 
为了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减少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不等同学校其他文件规定的“事故”。
第二条 根据行为性质和对教学影响的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一般教学事故。
(一) 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或擅离课堂5分钟以上。
(二) 未经教务处或高职部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三) 教师个人不按教研室制定的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或未经系部主任批准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3以上。
(四) 教师上课不着装或不按规定着装一学期累计两次以上。
(五) 监考人员迟到1分钟以上,或擅离考场5分钟以上,或提前离开考场5分钟以上。
(六) 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5分钟以上。
(七) 监考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被主考、巡视、巡考人员发现并查实一个考场有3人以上舞弊。
(八)  监考收回的试卷份数与参加考试的人数不相符。
(九)  在监考中暗示或提示考生答题。
(十) 考试命题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30分钟内有1/2以上学生交卷现象。
(十一) 命题有严重错误,影响考试15分钟以上。
(十二)  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不慎泄密,造成20人以上知道试题。
(十三)  因命题、油印、分封试卷等错误,发现后不能及时补救,导致一个以上区队推迟考试30分以上。
(十四)  教师故意不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情节严重,或擅自拆封试卷,或“打人情分”查明属实。
(十五) 经学校抽查,或学生申请复查试卷,教师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登分人员错登、错算成绩,差错率达4%以上,且总共差错达四起之多;或影响及格的差错率达2%以上,且总共差错达二起之多。
(十六) 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但不满3000元,或造成学生一至二人轻伤。

(十七) 教务处因全校性的调课(法定节假日除外,因法定节假日由校办公室通知)没有通知到各教学系部,或教学系部没有通知到教师(含兼职教师),以致造成一个以上区队上课迟延15分钟以上。

(十八) 因填报教材信息错误,造成损失3000元以上,但不满5000元;或因主观原因征订不及时,导致开课后七天内教材不能到位。
(十九) 学校有关部门在开学前对教学设施未作认真检修,导致一个区队以上不能按时上课。
(二十)  教室门窗、电路、灯管等设施损坏严重,报修后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未派人修理,或能够及时修理而不及时修理,严重影响教学。
(二十一) 未按时打开教室门,影响上课或开考时间5分钟以上。
(二十二)  不按时开车,造成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
(二十三)  停电后,因值班脱岗,或故意迟延发电导致一个以上区队影响上课20分钟以上。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重大教学事故。
(一) 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攻击党的方针政策,贬损学校正常管理,严重损害学校声誉或有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在学生当中造成极坏影响的。
(二)  未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擅自决定一个以上区队停课一节以上,或抽调有课区队去做其他工作一节课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