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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新闻来源:办公室  查阅次数: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08-12-01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为全校服务,维护学校法人地位,明确印章使用范围,特制订本规定。
一、印章范围
第一条 由学校办公室管理的印章主要有: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及带有学校全称的钢印、办公室印章、党委书记印章、校长印章、校长签名章。
第二条 由校直二级单位管理的印章主要有:“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加该单位的印章、党总支、党支部印章、主管部门管理的专门用途印章及校直单位有关下设科、室印章。
二、印章刻制
第三条  校直各单位需刻制印章,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连同设立机构的文件交学校办公室秘书科。学校办公室秘书科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新印章的内容、规格、图样,经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报公安部门审批,并办理刻制手续。
第四条 校直各单位需要更换印章时,要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更换印章的理由,并附原印章印样,交学校办公室秘书科审查,经学校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由学校办公室秘书科开具介绍信方可刻制。
第五条 印章刻制好后,应到学校办公室秘书科留存印模,并由学校办公室印发启用印章通知。发文之日起新印章开始启用,旧印章同时作废,并当即销毁。
第六条 校内任何单位,不能自行刻制、更换印章。
三、印章管理

 
第七条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校印及钢印,由学校办公室管理并负责使用,校印及钢印具有代表法人资格作用。其余部门印章,一律不具有代表法人资格作用。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的各类印章由专人保管,一切用印均通过管理人员。使用印章要在办公室内,一般不得将印章带出校外使用,特殊情况需经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第九条 学校各级印章是代表各级组织行为责任的印记,校直各单位正职负责人为本部门用印第一责任人。各级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印章,监印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维护学校利益,严格印章使用审批手续,正确监印。
第十条 专门用途印章,由各主管部门管理,可代表学校执行专门项目内容,如财务专用章、领取包裹专用章等,负责用印的部门须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须存放在牢固的保险柜或抽屉内并加锁,随用随开,用毕即锁。每次用印,管理人员均需进行登记,必要时留存用印材料,年终整理立卷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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