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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聘用教师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闻来源:办公室  查阅次数: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08-12-10

聘用教师实施细则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对教师的聘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为加强和规范聘用教师的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聘用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政治部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应聘人数和专业情况,成立相应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专家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纪检部门负责对聘用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条 坚持公开、平等、择优,按需聘用的原则。

第三条 被聘教师的工资及岗位津贴、年节福利,按在编在职同类人员确定和发放。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由学校缴纳。

第四条 聘用对象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对口,能胜任岗位工作;

(二)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

(三)成绩优良;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思想品德好。

第五条 聘用工作程序:

(一)发布信息,公开报名,资格审查;

(二)试讲、评审,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校党委审批;

(四)岗前培训。

第六条 被聘教师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事代理,其日常管理按照在编在职人员管理办法管理。聘用合同变更和解除,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其他确需聘用的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